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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下代客炒股还玩场外配资 海通证券一员工领巨额罚单
◎文/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曾子仪
4月24日,记者从江西证监局官网获悉,该局近日对张田非法炒股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,决定没收张田违法所得0.31元,并处以0.31元罚款。 62元。
江西证监局披露的信息显示,张田,女,1985年10月出生,2009年5月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。2014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3日,张田就职于江西省证监局。 (现在)作为一名证券从业者。
2016年1月12日,张天与段某雷(以下简称“中涛投资”)签署了《资金使用协议》,并于4月7日签署了补充协议。 上述《资金使用协议》及补充协议约定,张天缴纳保证金100万元,中涛投资向张天提供500万元资金及“刘1”、“全摩为”证券账户,用于股票交易,并保证上述证券账户初始资金为600万元,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由张天承担,投资收益归张天所有。
2016年1月5日,张田将协议约定的保证金100万元及账户管理费10万元转至中涛投资段某雷银行账户。 上述110万元资金中证券配资,20万元来自张天账户,90万元(含账户管理费10万元)来自“陈1”和“赵灵”(与“陈1”相关人员)账户。 张天与“陈1”约定投资股票交易,并按照28比8的比例分配收益。
随后,张田控制了“刘1”和“权某伟”的证券账户。 累计买入股票金额5934万余元,累计卖出股票金额6215万余元,利润总额271万余元。 按照张天20%的保证金投资比例计算,54万多元的账户利润属于张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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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11月30日,开设“李”账户,该账户的证券经纪人关系在张天名下。 “李”和张天是朋友。 2016年4月11日至5月4日,张田向李某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5笔资金共计19.01万元。 上述资金来源于“刘1”、“权某伟”证券账户转出的交易利润资金。 资金存入后,于当日转入“李某”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。
不晚于2016年4月13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3日,张田控制“李”证券账户买卖股票。 上述期间,“李某”的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36万余元,累计卖出股票37万余元,账户盈利13579.94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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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7月23日,开立“刘2”账户,该账户的证券经纪人关系在张天名下。
自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5月9日止,张田控制“刘2”证券账户,累计买入金额86万余元,累计卖出金额90万元。 余媛,账户利润为34797.2元。 该账户交易的股票品种、时间点、终端信息等与“刘1”、“权XX”的证券账户高度相似。
截至2016年7月11日,从“刘二”证券账户转出的本金及收益大部分用于与张天相关的消费支出。 “刘2”是张天的母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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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证监局认为,张天作为证券从业人员,期间控制了“刘1”、“权某伟”、“李”、“刘2”证券账户中股票的持有和交易违反了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构成“直接或者以笔名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、买卖股票,依法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行为”。和行政法规”。
张田私自接受客户委托,控制“刘1”、“权某伟”的证券账户买卖证券,违反了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构成“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” 。 违反本法规定,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。”
张天不仅借用别人的证券账户持有和买卖股票,还联系资金配置公司实施场外股票配置。 场外配置资金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,损害投资者权益多阳网股票配资,成倍放大市场风险,给市场带来恶劣影响。 是证券监管机构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。
此外,在调查过程中,省证监局多次要求张天通知“李某”、“刘二人”到案内接受调查约谈,但张天均以各种借口拒绝,与他人串通编造。不实事实,不配合调查。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,根据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九条、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,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张天证券从业人员,以他人名义持有、买卖股票多阳网股票配资,没收违法所得31元,并处罚款62元; 对张田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证券配资人人顺配资,并处以30万元罚款。 没收张天违法所得0.31元,并处罚款0.62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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